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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秘書室

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真理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並表彰對國家社會具有優異成就、特殊貢獻足以為楷模之校友,特訂定真理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傑出校友候選人資格:

       凡本校畢業、肄業或結業之校友,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或對國家、社會、母校有具體公認的貢獻,認同母校,足以為後學之楷模者,皆可被推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第三條 傑出校友分類:

1.學術卓越類

2.事業菁英類

3.社會服務類

4.其他特殊貢獻類

 

第四條 推薦方式:

1.各學院(含進修推廣學院)推薦:由系(所)推薦,經系(所)級會議、院級會議通過推薦。

2.校友會推薦:由各地區校友會推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推薦。

3.董事會推薦。

4.校長推薦。

 

第五條 推薦期限:

每年自五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止,填寫傑出校友推薦表(點此連結即可下載附件)及檢附相關資料,寄(送)秘書室校友服務中心收訖。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織: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分部部長、校牧室主任、校發室主任、進修推廣學院院長、校友服務中心主任為委員,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第七條 遴選會議時間:

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推薦人之事蹟,於每年九月底前召開遴選會議,並得視情形加開會議。

 

第八條 遴選程序:

遴選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決議,依據傑出校友獎項分類分別評比,候選人名單在提名及審議過程中皆不對外公開。

 

第九條 遴選名額:

傑出校友每年定期選拔一次,每次遴選四至八名,但遴選委員會得斟酌該學年度特殊狀況增減名額。

 

 

第十條   表揚方式:

傑出校友遴選後於每年校慶期間頒發傑出校友獎座及證書,並將其傑出事蹟刊登於本校網頁及刊物,以傳典範。

 

第十一條 傑出校友於獲獎後,有損毀校譽或其他不良行為者,經查證屬實經委員會決議後,本校得撤銷其傑出校友身分。

 

第十二條 凡該學年度未得選之候選人,推薦單位可於次年重新推薦參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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