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真理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並表彰對國家社會具有優異成就、特殊貢獻足以為楷模之校友,特訂定真理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傑出校友候選人資格:
凡本校畢業、肄業或結業之校友,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或對國家、社會、母校有具體公認的貢獻,認同母校,足以為後學之楷模者,皆可被推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第三條 傑出校友分類:
1.學術卓越類
2.事業菁英類
3.社會服務類
4.其他特殊貢獻類
第四條 推薦方式:
1.各學院(含進修推廣學院)推薦:由系(所)推薦,經系(所)級會議、院級會議通過推薦。
2.校友會推薦:由各地區校友會推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推薦。
3.董事會推薦。
4.校長推薦。
第五條 推薦期限:
每年自五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止,填寫傑出校友推薦表(點此連結即可下載附件)及檢附相關資料,寄(送)秘書室校友服務中心收訖。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織: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分部部長、校牧室主任、校發室主任、進修推廣學院院長、校友服務中心主任為委員,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
第七條 遴選會議時間:
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推薦人之事蹟,於每年九月底前召開遴選會議,並得視情形加開會議。
第八條 遴選程序:
遴選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決議,依據傑出校友獎項分類分別評比,候選人名單在提名及審議過程中皆不對外公開。
第九條 遴選名額:
傑出校友每年定期選拔一次,每次遴選四至八名,但遴選委員會得斟酌該學年度特殊狀況增減名額。
第十條 表揚方式:
傑出校友遴選後於每年校慶期間頒發傑出校友獎座及證書,並將其傑出事蹟刊登於本校網頁及刊物,以傳典範。
第十一條 傑出校友於獲獎後,有損毀校譽或其他不良行為者,經查證屬實經委員會決議後,本校得撤銷其傑出校友身分。
第十二條 凡該學年度未得選之候選人,推薦單位可於次年重新推薦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