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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秘書室

真理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料表

真理大學校長候選人資料表

壹、履歷表

貳、候選人之著作、作品、學術獎勵

附註:

一、表格各欄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

二、請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1. 教授證書影本。

2. 最高學位證書影本。

3. 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之相關職務聘書影本。

4. 學、經歷證件為國外學校等機構核發,應先送請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

    並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持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經教育部通過副教授、助理教授資格取得教師證書者,請提供教師證書影本,

    可免再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驗證。)

三、所提資料如有不實,自負法律責任。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十條: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五、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節錄)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曾任教育行政職務,指曾任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教育行政工作之職務,

或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曾任中央研究院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學術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視同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行政工作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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