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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數字使用範例

橫式公文書中有關阿拉伯數字及中文數字應用說明:

阿拉伯數字適用範圍: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NSC 093-133-0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456789)、編號(附件1)、發文字號(真大達秘字0980000001號)、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時間(98年度、7時50分)、序數(第1階段、第2次會議、第3名、第4組)、電話((02)26212121)、傳真((02)23596770)、郵遞區號(251)、門牌號碼(251台北縣淡水鎮真理街32號)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1,333,096平方公尺)、統計數據(百分比(80%)、金額(6億3,944萬2,789元)、人數(123,456人)、比數(1:3)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請使用阿拉伯數字。

使用中文數字舉例:

描述性用語(第一線上、第二專長、三大面向、四大族群)、專有名詞(地名(九九峰)、書名(三國演義)、人名(吳三連)、店名(五南書局)、頭銜(第一夫人))、慣用語者(星期一、正月初二、十分之三、四百多人),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請使用中文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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