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規定
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 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 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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