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 民國 88 年7 月8 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民國 88 年7 月22 日第十二屆第七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民國 88 年8 月30 日校務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 民國 88 年9 月7 日董事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 民國 88 年9 月13 日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一一0 九一三號函核定通過
- 民國 97 年3 月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民國 97 年3 月19 日董事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 民國 97 年7 月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民國 97 年8 月1 日董事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 民國 97 年10 月6 日董事會依教育部97 年9 月17 日台高(二)字第0970176698 號函修正通過
- 民國 101 年9 月6 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 民國 106 年10 月12 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遴選本校校長,特依據大學法暨私立學校法及本校組織規程之有關規定,訂定真理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新任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遴聘並報教育部核定。任期四年,得連任二次。續任校長之產生,由董事會同意後聘之。校長出缺或不再續任,應於出缺或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
宜。
第 三 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董事會代表二人:由董事會選聘之。
二、教師代表:
- 由在本校服務滿三年,具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選出十二名,送請董事會圈選六人。
- 在本校服務滿二年,具講師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皆具有投票權。
三、行政人員代表:
- 由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之編制內專任職員,選出四名,送請董事會圈選二人。
- 在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之編制內專任職員皆具有投票權。
四、校友代表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遴選委員會之任期,始自董事會聘請之日起至新任校長報經教育部核准之日止。
第 四 條
遴選委員產生後二星期內,由董事會代表之一召集會議,並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主席。
第 五 條
遴選委員產生後若同意為校長候選人時,即喪失委員資格,遴選委員因故出缺時,其遺缺由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之。
第 六 條
校長候選人,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尚須具備以下
條件:
- 認同本校設校宗旨及本校大學理念。
- 有崇高學術地位與成就。
- 品德情操高尚,素孚眾望。
- 有行政領導才華及有卓越協調能力。
- 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陪餐會員資格。
第 七 條
校長遴選程序如下:
-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二週內,向各界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公告於本校公布欄,並刊登於重要媒體,遴選委員不得參與校長候選人之推薦。接受推薦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推薦方法如下:
- 本校董事推薦。
- 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二人以上推薦。
- 校外教授、副教授、學術單位研究員、副研究員二人以上推薦。
- 中央研究院院士推薦。
- 大學校長推薦。
- 候選人經遴選委員會彙整個人資料,並徵詢其本人之意願後,提遴選委員會評議之。必要時,遴選委員會得對候選人進行訪談,並要求其提供各種必需資料。
- 遴選委員會推薦校長候選人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按照連記法,每人得投一至三票,並根據得票數,遴選二至三人,併同候選人個人資料及推薦評語,送經董事會圈選一人聘任後,送請教育部核定。董事會應公佈決選之會議記錄或報告書。董事會之圈選必須獲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票,方為有效。圈選前董事會得對候選人進行面談。
- 校長遴選之行政作業由秘書室負責辦理。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前,秘書室應將具有遴選委員候選資格及投票資格之名單先行公告。
第 八 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遴選任務時,董事會得重新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
第 九 條
董事會對校長遴選委員會所呈報校長之人選,如認為確實有再斟酌必要時,得請遴選委員會重新遴選。
第 十 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及董事在遴選過程中必須嚴守機密,在校長人選未經教育部核准前,不得對外透露任何訊息。
第十一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真理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下載)